一、事项名称: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办理对象:营运货车;营运客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办理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66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4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22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8条、27条;
五、法定期限:无
六、承诺期限:即办;
七、办理条件:
(一)营运车辆行驶证审验合格,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
(二)营运车辆按期进行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等级评定;
(三)两客一危和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四)按标准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
货运车辆(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实行全年分散定期审验,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营运客车实行年初集中审验,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八、申请材料:
(一)《年度审验申报表》;
(二)《车辆行驶证》;
(三)《道路运输证》主证及待理证或《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主证及待理证;
(四)《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凭证;
(六)罐式车辆罐体质量检验合格凭证;
(七)其它资料。
九、办理程序:
(一)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公告。
(二)受理、审核、作出结论、存档。
1、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材料和设备经审查和检查符合要求,予以作出审验结论。不予审验的告知理由。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材料,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材料和设备经审查和检查符合要求,予以作出审验结论。不予审验的告知理由。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办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4)审验合格的收齐资料存档移交业务科室。
3、时限:即时受理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四、咨询电话:85181455、88665043
十五、投诉电话: 88665049
十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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