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四十条;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
受理机构 |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
决定机构 |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实操教练员,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执行。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需新车。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结合目前省局场地建设新标准意见,具体场地建设要求如下: (1)大车场地建设按考试场地要求设置,一套项目(16个项目各设1 个)定20台教学车辆编制数。 (2)小车场地建设按考试场地要求设置,一套项目(侧方停车和倒车入库设立2 个,其他三个项目设立1 个为一套)定10台教学车辆编制数,必需有2套以上。各项目的布局、标志、标线等应当参考当地交警支队的考场进行建设。 (3)大车场地面积不少于80亩,小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5亩。面积的确认:第三方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证明。 (4)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6年。其中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提供: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加县级以上国土、规划部门同意作为驾校用地的红头文件。 (5)在实操训练场地醒目位置制作永久的“收费公示牌”,公示培训费、考试费、补考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8、具备多媒体教学和计时计程培训管理要求。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申请从事驾培经营业务的书面报告(含可行性内容,一式二份)、《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办的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驾培机构教学、教练员、学员、培训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文本原件。 5、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6、拟聘用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人员除外)原件及复印件。拟聘用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的资格、职称证明、教练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8、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9、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10、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1、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教室、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期六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加县级以上国土、规划部门同意作为驾校的红头文件。 12、其他相关材料: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书面审查。 A、审查《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 B、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办的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审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 D、审查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E、审查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F、审查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G、审查教学车辆的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H、审查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I、审查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J、审查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复审领导小组进行实质审查。 ③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处领导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2、复审(实质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政策法规科、培训管理科及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实际场地查验教练车数量及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②教练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③教练员与教练车的数量配比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④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实地查验,核实场地建设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在《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署实地查验意见,提出复审意见报处领导决定。 ⑤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需要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 (3)时限:5个工作日。 3、召开听证会 (1)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②召开听证会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③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④听证主持人要求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如利害关系人仍认为主持人与该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⑥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处主要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告知申请人10内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告知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告知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向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教练车牌证和驾驶证考试申请手续。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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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长沙市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纪检监察电话:0731-88151771 |
咨询渠道 |
http://www.changshamsa.gov.cn/或0731-88665045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2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0号驾培窗口、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一段269号 |
乘车路线 |
乘6、168、301区间、903路公交车至市政府站下车即到或乘66、703、707、802路公交车至人民东路口下车,马路对面即到 |
在线情况 |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在线办理 |
状态查询 |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gbmxxgkml/szfgzbmxxgkml/sjtysj/bs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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